防爆照明灯具物资验收技术标准要求
防爆照明灯具
物资验收技术标准要求
一、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术语、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以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泡(包括紧凑型荧光灯)、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为光源的防爆灯具。
注:除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外,其他高强度放电灯应对其内部放电元素加以分析,经防爆检验部门试验和认可后方可采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压钠灯为光源的防爆灯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爆炸性粉尘和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同时存在的危险场所内的灯具。
二、引用标准
防爆照明灯具标准总汇
产品类型 | 标准名称 | 标准代号 | 标准类别 | 采用国际标准情况 |
电光源 总体要求 | 电光源的安全要求 | GB7248-1984 | 安全 | |
电光源名词 | GB/T7451-1987 | 基础 | ||
普通灯泡 | 普通照明灯泡 | GB/T10681-1989 | 性能 | 参照采用IEC60064 {普通照明灯泡}等 |
普通照明灯泡的安全要求 | GB14196-1993 | 安全 | 等效采用IEC60432-1-93 | |
白炽灯光电参数的测量方法 | GB/T15043-1994 | 方法 | ||
一般白炽灯泡总技术条件 | GB/T15043-1994 | 性能 | ||
专用灯泡 | 照明灯泡 | GB/T2058-94 | 性能 | |
装饰灯泡 | GB/T2055-94 | 性能 | ||
管形荧光灯 | 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 | GB/T1082-1989 | 性能 | 参照采用IEC60081(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 |
高压钠灯 | 高压钠灯 | GB/T13259-1991 | 性能 | 参照IEC60662(高压钠灯泡) |
高压钠灯泡特性的测试方法 | GB/T13434-1992 | 方法 | ||
卤钨灯 | 卤钨灯 | GB/T14094-1993 | 性能 | 参照采用IEC60357(卤钨灯) |
紧凑型荧光灯 | 单端荧光灯安全要求 | GB/T16834-1997 | 安全 | 等同采用IEC61199-93 |
单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 GB/T17262-1998 | 性能 | 非等同采用IEC60901-96 | |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 GB/T16844-1997 | 安全 | 等同采用IEC60969-99 | |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性能要求 | GB/T17263-1998 | 性能 | 非等同采用IEC60969-88 | |
镇流器 | 管形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 | GB/T14044-1993 | 性能 | 参照采用IEC60921-90 |
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GB14045-1993 | 性能与安全 | 等效采用IEC60922〖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GB15143-1994 | 性能与安全 | 等同采用IEC60929-90 | |
管形荧光灯用交流镇流器性能要求 | GB15144-1994 | 性能 | 等效采用IEC60929-90 | |
灯具 |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 GB7000.1-1996 | 安全 | 等效采用IEC605899-1-92 |
嵌入式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 GB/T9472-1988 | 性能 | ||
室内灯具光度测试 | GB/T9476-1988 | 方法 | ||
可移动式通用灯具技术条件 | GB/T13036-1991 | 性能 | 参照采用IEC60598-2-4 | |
固定式通用灯具技术条件 | GB/T13037-1991 | 性能 | 参照采用IEC60598-2-1 | |
灯头和灯座 | 灯头总技术条件 | GB/T2797-1994 | 性能 | 非等效采用TOCT17100 |
灯头、灯座型号命名方法 | QB2218-1996 | 基础 |
三、定义及图例标注
3.1防爆灯具explosion protected luminaire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而采取了各种特定措施的灯具。
3.2携带式灯具portable hand luminaire使用中可握在手中的防爆灯具。本标准规定为可移式灯具的一种类型。
3.3连接件part of connector用于连接外部电路导体的与绝缘套管一起使用的接线部件。
四、形式与基本参数及表示方法
额定电压:220VAC 50Hz
外壳防护:IP65
进线口螺纹:G3/4
引入电缆:φ8~φ10mm
五、产品技术要求
5-1.通用要求
5.1分类
灯具除应接GB 7000第2章进行分类,还应按以下规定分类。
5.1.1 按GB 7000第2.1条防触电保护型式分类应为l,Ⅱ,Ⅲ类。
5.1.2灯具的防爆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须符合GB 3836.1第3,4章和GB 12476.1第4~9章的有关规定。
5.1.3灯具按防爆型式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无火花型和粉尘防爆型共五种主要类型.也可以由GB 3836. 1~3836.8中各种防爆形式的组合形成复合型。
5.1.4灯具按安装形式可分为固定式、可移式。
5.2标志
5. 2.1 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铭牌,并可靠固定。铭牌须用厚度不小于Imm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
成(小型灯具厚度可不小于o.5mm)。塑料制成的外壳上,铭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制成型。铭牌的内容包括:
5.2.1.1 符合GB 7000第3.1条规定的有关项目。
5.2.1.2符合GB 3836.1第30.3条<小型灯具参见30.4条)或GB 12476.1第23.2条的有关项目。
5.2.1.3灯具名称。
5.2.1.4允许环境温度(该范围仅为-20~+40℃时可不标)。
5.2.2灯具外壳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小型灯具还可采用标志牌永久固定在外
壳t,也可采用凹纹标志。
5.2.3灯具中防爆型式的符号须符合GB 3836.1第30.l条和GB 12476.1的有关规定。
5.2.4灯具的警告牌须清晰可见,不易磨灭或脱落。“断电源后开盖”的警告牌须用厚度不小于Imm
的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小型灯具可不小于0. 5mm)。塑料制成的外壳上,警告牌亦可与外壳一起模
制成型。
5.2.5灯具的其他标志及符号应符合GB 7000第3.2~3.14条的要求。
5.2.6铭牌、警告牌和其他标记应能承受GB 7000第3.15条的标记试验。
5.2.7产品说明书除须符合GB 7000第3章的有关要求外,还须说明:
5.2.7.1灯具的允许工作位置。
5.2.7.2对使用光源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光源的名称、型号、泡壳形状和尺寸及生产厂名。
5.2.7.3有特殊要求时,须注明电缆或导线的规格、型号及适用温度。
5.2.7.4带蓄电池的灯具须注明蓄电池的种类、公称电压和公称容量。
小型灯具即体积不大于2×106mm3的灯具。
5.4.3结构应用符合GB 7000第4章所有的有关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5.3.1外壳及其机械强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5.3.1.1塑料外壳和外壳部件须符合GB 3836-1的要求。
5.3.1.2轻合金外壳须符合GB 3836.1第8章的要求。
53.1.3其他材料制成的外壳须按GB 3836,1第21.1条的规定及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5.3.2塑料外壳须采取下述之一的方法来消除静电放电的潜在危险。
5.3.2.1在尺寸形状和布置上采取措施或其他防护方法,使之不可能产生静电的危险。
5.3.2.2 选择合适的塑料,使得按规定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超过l×109n.试验按GB 3836.1第25章进行。
5.3.2.3.限制表面积:I类灯具不超过1×10-2ff12}ⅡA,IB灯具不超过1×IO -niZ,但若外露表面被
接地框架包覆,则可不超过4×10-2mz;ⅡC灯具不超过2×10-2m2,但若塑料部件有防止产生静电危险
的附加措施,则可不超过1X 10 - ZIT12。
5.3.2.4如果不能通过设计避免静电危险,则应设置一块警告牌,标示出运行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5.3.3紧固件、机械连接件和密封压盖还应符合GB 3836.1第9章的要求。
5.3.4联锁装置和警告牌须符合下述要求:
5.3.4.1联锁装置应设计成使用一般工具不能解除其联锁功能的结构。
5.3.4.2灯具应设置断开电源后方能更换光源的联锁装置,或用“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
5.3.4.3如果自带电源的灯具上设置联锁装置,则当电源装置呈开路状态时,方能打开灯具 5.3.5绝缘衬垫和绝缘套管还须符合GB 3836,1第11章的要求。
5.3.6胶粘剂须符和GB 3836.1第12章的要求。
5.3.7灯具须具有与引入电缆或穿线连接的连接件(防爆类别为I类的携带式灯具及Ⅱ类灯具可制成
永久性引入连线的无连接件形式)。连接件和接线柱须符合GB 3836.I第16章和GB 3836.3第3章的要求。
5.3.8接线板与接线盒还须符合GB 3836.1第13.2~13.4条的要求。
5.3.9.引入装置应符合GB 3836.1第14章的要求。
5.3.10透明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5.3.10.1灯具上应配备透明件和保护网,当透明件能承受规定的冲击试验时,也可不装保护网。
5.3.10.2透明件应采用玻璃或其他化学物理性能稳定的材料,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a.须按GB3836.1第21.1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b.须按GB3836.1第24.3条的规定和方法承受热剧变试验;
c.由塑料制成的透明件,需按透明件冲击能量进行冲击试验外,须符合对塑料外壳的要求;
d.不允许制成带螺纹的结构。
5.3.10.3透明件与光源的间距须符合表1的规定,携带式灯具除外保护网须符合下述要求;
5.3.11.1灯具保护网采用的金属材料须按GB 3836.1第21.1条规定的方法承受冲击试验。
5.3.11.2保护网的网孔面积和网条尺寸须符合GB 3836.1表4的规定。
5.3.12接合部位使用的密封垫在打开灯具时不得脱落;使用填料密封时,每次开启后再关闭前,不得使接合面与填料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或填料轻易脱落。
5.3.13灯具上的开关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5.3.13.1 不得制成浸油结构。
5.3.13.2除非灯具内的电源或线路具有本区安全性,否则应在开关的操作部位明显标明防止误操作的警告,并在灯具内的电源或变压器输出端加设防护性绝缘措施。
5.3.14 电池组除符台相应的制造标准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5.3.14.1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灯具的蓄电池上连接装置的结构应是固定的,不可逆连接结构上必须采取保护措麓防止与其他金属接触。
5.3- 14.2不得采用使用中会析出氢气的电池,否则须采用相应防爆型式的外壳或特殊的防护结构。
5.4灯具的外部线路和内部线路
5. 4.1灯具的外部导线应是绝缘层包覆的铜芯线,其标称截面积不得小于Imm:。
5.4.2如果外部导线接入灯具本体,则须符合GB 7000第5.2条内部导线的要求。
5.4.3内部导线须符合GB 7000第5.2条的要求4.5接地应符合GB 7000第6章和GB 3836.1第15章的所有的有关要求。
4.6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 7000第7.2~7.4和7.6,7.7条所有的有关要求。
5.7防快速开启内装电容器的灯具,由断电到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干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必须设臀告牌标明:
a.IiA灯具2×104J;
b.ⅡB灯具6×lO—J;
c.ⅡC灯具2×lo-SJ。
5.8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除非灯具另有专用规定,灯具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GB 7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9外壳防护性能灯具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外壳防护性能,并按GB 7001的有关规定和方法承受外壳防护性能试验。
5.10耐久性和热性能
须符合GB 7000第11章的所有的有关要求,但不标明L.时,L.为40℃;与灯具分离的镇流器亦必须与灯具一起试验,防通风罩的环境温度为L,若不在L下测量,则测量结果应按L值进行修正;在热试验中灯具还须符合GB 3836及GB 12476.1中对温度的有关要求。
5.11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须符合GB 3836.1第28章的有关要求,对增安型和粉尘防爆型灯具,其工频试验电压值应增加到规定值的1.1倍。
5. 12NAR燃和耐电痕
灯具上安置带电部件,在其位置上的绝缘部件和塑料外壳及外壳部件须符合GB 7000第12章的有关要求。
5.13可移式灯具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5. 13.1灯具允许采用的光源如下:
a.白炽灯
b.卤钨灯;
c.荧光灯。
5.13.2灯具还应符合相应的可移式灯具标准的要求。
5.13.3防爆类别为Ⅱ类粉尘防爆型的携带式灯具除须符合GB 3836.1第19.7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如下规定:
5,13.3.1透明件的外露面积大于4000rifr12时,须配有金属保护网,网丝直径应大于3mm。
5.13.3.2开关结构应能从外壳外部安全可靠地分断闭合。
5.13.3.3外壳部件不得作为导电部件。
5.13.3.4携带用的手柄或吊挂装ZH安装简便,不易脱落。
5.13.3.5自带电源的灯具制成无火花型时,额定电压不得超过6V,额定容量不得超过7.5VA。
5-2.专用要求
对不同的防爆型式,灯具除须符合通用要求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试验方法除按引用章(条)中及下述各条中的规定外,其余则采用目测或普通量具进行。
5.1隔爆型灯具5.1.1灯具须符合GB 3836.2第3-- 13章的有关规定。
5.1.2灯具须采用间接引入方式,但I类带隔爆灯座的荧光灯和冷启动荧光灯可采用直接引入方式。
5.1.3透明件应与外壳部件采取衬垫密封、胶封等方式加以固定,在更换光源时.透明件和密封件不得从外壳部件上脱落。
5.1.4灯具须按GB 3836.2第18~20童的要求承受强度试验和隔爆性能试验。
5.2增安型灯具
5. 2.1灯具须符合GB 3836.3第4—12章的有关规定。
5.2.2由馈电网络供电的灯具只允许采用如下光源。
a.带有单插头的无启动器的荧光灯;
b.一般照明用白炽灯;
c.自镇流高压汞灯。
5.2.3灯座须符合GB 1444的规定或灯头与灯座的配合符合隔爆部件的要求。
5.2.4镇流器、变压器的线圈须符合GB 3836.3第8,9章的要求。
5.2.5电子式镇流器、调光器,镇流器保护用熔断器、开关等可能产生火花或危险温度的部件应置于隔爆壳体内,或标准确认能达到同等安全裕度的壳体内
5.2.6镇流器中采用电容器时,在额定使用时间内,电容器外壳的表面温度至少应比该电容器的最高允许温度低5K。试验按4.10TIAO验的规定进行。
5.2.7镇流器中额定容量超过ltLF的电容器,除了符合相应的制造标准外,还须符合下述要求。
a.电容器外壳应对0. 3MPa的正压确保气密性}
b.采取电容保护装置时,电容器外壳破损时的内压不得低于电容器保护装置动作压力的2倍,但最小为0.5MPa;
c.电容器外壳带电部分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GB3836的规定,或将带电部分用绝缘物完全包覆,使带电部分与绝缘物构成一体。
5.2.8镇流器中额定容量不到lvF的电容器,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所用电路电压的1.25倍。
5.2.9电容器被镇流器填充物覆盖时,不得损坏电容器外壳的可挠性,不得妨碍电容保护装置的正常动作。
5.2. 10如果灯具内部最高表面温度比使用环境中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在灯具中的最低引燃温度至少低50K.zhe最高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组别温度,但须在铭牌上标明适用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名称或分子式。
5.3正压型灯具
灯具须符合GB 3836.5第3~7章的有关规定。
5.4无火花型灯具
5,4.1灯具须符合GB 3836,8第4—11章的有关规定。
5.4.2灯座须符合相应的制造标准,并符合下述要求。
5.4.2.1绝缘品、合成树脂制品或同类制品,应具有吸湿性小,耐热、耐燃、耐久性强特点。
5.4.2.2导电部件使用的材料应是磷青铜、黄铜、赤黄铜或同类不易生锈的材料。
5.4.2.3导电部件的结构须能防止使用中振动、冲击和热造成的电接触不良。
5.4.2.4灯座上的引出线须符合内部导线的要求,换灯时须移动的情况下,绝缘层不得损坏。
5.4.2.5螺口式灯座须符合GB 1444第2.8条的要求。
5.4.3镇流器、变压器的线圈应符合GB 3836.3第8,9章的有关规定。
5,4.4电子式镇流器、调光器、镇流器保护用熔断器、辉光启动器、触发器、开关等可能产生火花或危险温度的部件应置于隔爆壳体内,或置于按相应标准确认能达到同等安全裕度的壳体内(如气密、充砂、充油、浇封等5.4.5镇流器中采用电容器时,须符合本标准第5.2.6,5.2.7,5.2.8条的有关规定。
5.4.6灯具还须符合第5.2. 10条的规定。
5.4.7容纳高强度放电光源(HID)的壳体应制成密封结构,保持密封性所必须的外壳接合部分不得因开闭而导致密封结构的破坏,其合格性用密封结构试验检验。试验方法如下:
在外壳内部加压或减压至2×103Pa,放置于温度变化不超过2℃的室内30min,然后测定压力变化值。试品数量为一台,通过灯具壳体开闭重复试验三次,试验结果以压力变化不超过1×103Pa为合格。
5.5粉尘防爆型灯具
5.5.1灯具须符合GB 12476.1第10,l3章和第29章的有关规定。
5.5.2灯座须符合第5.4.2. 1~5.4.2.4条的规定。
5.5.3不同电位的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须符合GB 3836.3第5,6章的规定,灯座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相应制造标准。
六、产品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的质量评定规则包括两类检验,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6.2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是用某型号的若干样品进行的一系列完整的检验,应包括本标准鉴定检验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其目的在于确定该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和制造者是否有能力生产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鉴定检验应符合GB 3836.1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内容。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鉴定检验。
a.新产品的技术安全性能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及零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鉴定检验的样品可由生产厂在试制的产品中选送。除标准中已作规定外,相关试验项目均应在单一样品上进行。
6.2.3试验项目按表2所列的试验项目进行,相关试验的顺序须符合表3规定,表3中未列入试验项目的顺序不作规定进行或未进行完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不能作判定。
6.2.5鉴定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经生产厂改进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可对不合格的项目及其相关的项日进行检验,几次榆验汇总,全部试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可判鉴定检验合格。
6.3质量一致性检验:是以逐批检验为基础,周期性地从产品中抽取样品进行的。用以确定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否保证质量持续稳定的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由“逐批检查”和“周期检查”组成。
6.3.1逐批检查
6.3.1.1逐批检查的百分之百检查(全检)项目为:
a.隔爆型外壳水压试验;
b.零部件外观质量检查;
c.介电强度试验。
6.3.1.2逐批检查的从批中抽取样本的检查(抽检)项目、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4中规定项目进行。相关试验的顺序须符合第6.2.3条规定。合格质量水平也可由订货方与供货方协商另行确定,并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6.3.1.3抽样使用GB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l。
6.3.1.4抽检的检查严格度、抽样方案的检索、样本的检查、逐批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逐批检查后的处R,应用GB 2828第4.6,4.8·4.9,4.io,4.11. 1,4.11,2,4.11.3和4.12条的规定。
6.3.2周期检查
6.3.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周期检查。
a.正常生产时,每二至三年应进行一次;
b.逐批检查结果与上次周期检查有较大差异时;
c.产品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原防爆检验单位要求复查时。
6.3.2.2周期检查的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抽样方案按表5规定。相关试验的顺序须符合第6.2.3条规定
七、产品标志与包装要求
防爆灯具的标志
1.防爆灯具外壳须设置醒目的永久性凸纹或凹纹标志“Ex”。在外壳明显处须设置铭牌。警告牌须清晰可见,设置在适当的位置。如“断电源后开盖”警告牌须设置在开盖附近。
2.因为爆炸危险场所往往伴有腐蚀性气体的存在,所以防爆灯具外壳上的标志须用厚度不小于1mm(小型灯具厚度可不小于0.5mm)的青铜、黄铜、不锈钢或耐腐蚀性不低于前述材质的其他材料制成。还应可靠固定,不易磨灭或脱落。
3.检验标记耐久性的方法是:用浸过水的布轻擦15s待晾干后,再用浸过汽油的布擦15s后,目视检查,标志应清晰、不脱落。
4.铭牌标志的内容应包括:
A防爆标志。
B基本标志: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名、注册商标、出厂日期等。
C性能安全标志:包括额定电压、电流、标称频率、光源功率和数量、允许环境温度(该范围仅为-20~+40℃时可不标)、特定的适用环境标志(如对仅适用某一种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产品,须标明可燃气体的名称或分子式),灯具的分类标志(如"数字)等。
D防爆合格证编号,证明产品已经防爆检验站正式检验通过。
有些产品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带“x”符号,这表明该种产品只能在某种特殊的安全使用条件下使用,规定条件应在灯具外壳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醒目地注明。例如:有些老标准过渡过来的增安型防爆灯具,因其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光源,防爆安全性能仅相当于现在无火花型防爆灯具,应注明“仅适用于2区”。对仅适用于某一种爆炸气体混合物的产品须注明可燃气体的名称或分子式。对仅适用某一引燃温度以下的防爆灯具须标明最高表面温度,对外壳防爆灯具应注明“仅适用于机械拥坏危险性低的场所”。特殊的安全使用条件有很多种类,使用者在看到防爆合格证编号后有“x”符号,就应注意寻找了解该种产品究竟有些什么特殊的安全使用条件,以便在安装使用过程中正确操作,避免危险。
D附加说明。除上述标记外,为保证正确安装、使用及维修所必需的详细说明,均应在灯具上、内装的镇流器上或与灯具一起提供的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中给出。例如:
A防爆灯具的允许工作位置,有些防爆灯具只允许在某一个位置或某一个角度范围内安装使用,这是因为工作拉置的改变,防爆灯具表面的热分布和最高表面温度都会发生变化,之所以对防爆灯具工作位置的限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对最高表面温度的控制,不让其超过防爆灯具本身所标志的温度组别,产生危险温度。另外,工作位置的变化还会对有些光源的寿命和性能带来影响,对灯具的绝缘材料、电气元件、异线的绝缘性能,寿命等都会带来影响。因此,对安装使用位置有限制的防爆灯具必须明确说明。
B为降低防爆灯具的最高表面温度、降低产品温度分组级别,设计选用特殊规格光源的防爆灯具须注明光源的名称、型号、泡壳形状和尺寸及生产厂。如不注明,使用者换用其他相同功率的灯泡时,防爆灯具的最高表面温度就有可能超出使用坏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构成爆炸危险。
C在正常工作的最不利条件下,电源电缆或导线的绝缘材料在灯具内受到最高温度如果超过80t时应标出,以便选配相应的电缆和导线。对引入电缆或导线有特殊要求时,需注明规格、型号及适用温度。
D带蓄电池的灯具须说明蓄电池的种类、公称电压和公称容量,以免造成损失和危险。
E对有聚光和类似性能的防爆灯具应注明离被照物体的最短距离,以防止被照物体被烤焦和燃烧。
F镇流器线圈的额定最高工作温度tω(C)、电容器的额定最高工作温度tc(C)、接线图⑤等,以便于使用人员正确安装和维修。使用者在购买、安装、使用防爆灯具前必须看懂了解产品标志和说明,以便能正确选择、安装、使用防爆灯具,确保产品使用的发全,充分发挥产品的最大效能。 用特殊规格光源的防爆灯具须注明光源的名称、型号、泡壳形状和尺寸及生产厂。如不注明,使用者换用其他相同功率的灯泡时,防爆灯具的最高表面温度就有可能超出使用坏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构成爆炸危险。
C在正常工作的最不利条件下,电源电缆或导线的绝缘材料在灯具内受到最高温度如果超过80℃时应标出,以便选配相应的电缆和导线。对引入电缆或导线有特殊要求时,需注明规格、型号及适用温度。
D带蓄电池的灯具须说明蓄电池的种类、公称电压和公称容量,以免造成损失和危险。
E对有聚光和类似性能的防爆灯具应注明离被照物体的最短距离,以防止被照物体被烤焦和燃烧。F镇流器线圈的额定最高工作温度tω(C)、电容器的额定最高工作温度tc(C)、接线图⑤等